据国家发改委消息,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的境内外投资项目确认函的通知。通知指出,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函不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那么,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的注意事项,港通咨询小编整理如下:
《通知》第一条指出,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部门。
《通知》第二条规定,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确认书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项目说明、用汇额度、实施期限、进口设备清单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说明。
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项目和项目投资总额。并使用汇算清缴金额进行确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需要征求意见或进行评估。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按照统一格式,在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含征求意见和评估时间)书,并附进口设备清单,加盖印章。对不符合要求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告知项目单位并作出解释。
《通知》第四条提到,项目单位应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通知》第五条明确,对已确认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用汇金额、实施期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出具变更文件,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通知》第六条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确认的详细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确认文号、项目代码、统一项目编号、项目产业政策审批事项、项目所在单位、项目性质、项目内容、实施期限、总投资额和用汇额度)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底前,可通过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在线平台")或纵向网络反馈,2022年起通过在线平台反馈。
《通知》第七条规定,在本通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已出具项目确认书,后续批次设备进口未完成的,项目单位应依据确认意见,进行后续 如申请一批进口设备清单,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认并出具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该项目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外汇金额等重大事项的,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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