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处置资产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按照本法规定取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法律规定,清算所得款项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汇出的币种、金额、频率、汇出等。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与交易实现资金跨境联动,利用自贸区试点便利化政策,可以更自由地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下的资金。今天港通咨询主要和大家聊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投资企业的定义等,具体如下: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流程-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作为外国投资者),包括以下情况。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投资新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简单-无需审批备案 :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等同时实施将不再实施,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需要审批或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初报: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第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初步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申请被并购企业初始报告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报送。 此外,《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提交初次报告时,应当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报告:
根据商务部2019年第62号公告第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报、变更报告,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的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不需要提交为单独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在境内设立企业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申报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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