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单独的税收优惠,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服务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业、再投资退税等。 外商投资企业不同行业的所得税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 当时颁布的国税发[1995]151号和国税发[1995]121号文已废止,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失效,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港通咨询为大家整理如下,具体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减免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含减免)。
2. 重点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收入(3免3减50%。)
3. 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收入(3免3减)。
4.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优惠:
1.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微利企业,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 附加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研发费用的50%的基础加上扣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减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安置残疾职工的工资,安置残疾职工的企业,在如实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基础上,加减已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4. 投资抵免:创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扣除股权投资当年投资额的70%。从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开始持有2年。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 加速折旧优惠。 (1) 可以通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因技术进步、产品置换固定资产; ②常年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用缩短折旧法,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6. 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①单价不超过100万元,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②单价超过100万元,允许不少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7. 2014年1月1日以后,企业持有的所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美元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一次性扣除。
8.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利用《企业所得税目录》规定的资源,生产国家不受限制和禁止的、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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