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注销适用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注:符合其中一个即可适用简易注销。
二、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在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已实行简易注销的基础上,目前我市已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三、简易注销申请流程
简易注销的流程分三步:
第一步: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在登录界面,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或者企业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
登录后选择注销公告填报
选择“简易注销公告填报”:
下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签字盖章后选择文件上传,保存并公示
里面包括3项功能:
(1)公告填报
(2)公告查看
(3)公告撤销
公告填报:下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模板,填写企业名称,全体投资人签字,拍成照片或扫描成图片,以JPG的格式上传。
公告撤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第二步:公告期内是否存在异议
(1)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在20天公告期内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公告期20天为20个自然日。
(2)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人民法院、税务、人社和大数据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步: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个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实行简易注销“全程网办”,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填报注销申请,系统将承诺书自动导入综合业务系统,结合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和自然人身份认证、签名功能,企业可在线完成简易注销。
四、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意:企业不再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由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在公示系统或官网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告期60天。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 非上市股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发起人已向发起人之外转让股权或公司已增加新股东的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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