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际税收竞争政策旨在防止被定义为有害的税收实践,因为这些实践可能会扭曲贸易和投资流动,导致税收负担分配的变化,并通过促进避税来限制其他政府的财政决策。在国际层面,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突出了避税天堂的问题。由于利用消除贸易和资本壁垒提供的可能性来吸引外国税收基础,这些管辖区被认为参与了有害的税收竞争。避税场所相对较小。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对一些纳税人和活动的影响通常小于其他国家,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欧盟商标事项介绍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其他国家遭受的相应收入损失和保护其国内税收基础的愿望明显为了消除其有害的税收做法,这些管辖区合作开展了旨在提供避税天堂的项目。第一步是确定避税地的管辖权,并具体说明构成有害税收竞争的做法。该任务由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其有害的税收竞争项目承担,欧盟经济和财政部长理事会(经济和金融委员会理事会)在制定欧盟内部税收竞争行为准则方面承担。
避税天堂的定义和国际合作的应用标准
经合作组织部长理事会1998年批准的有害税收竞争报告(卢森堡和瑞士弃权)侧重于对地理流动金融和其他服务活动征税,并提供了确定有害税收实践管辖范围的分析框架,该报告进一步区分了后一类司法管辖区(称为避税天堂)和其他高税务司法管辖区。这些司法管辖区通过优惠税收制度参与有害的税收竞争——在一般所得税制度下给予一些纳税人或活动。
避税天堂的定义基于以下标准:
1.对有关收入不征税,或者只征收名义税;
2.无有效的信息交流;
3.缺乏透明度;和
4.没有要求在
5.管辖权。
经合作组织承认,各司法管辖区有权决定是否征收直接税,并确定适当的税率,因此,无税或名义税不再被认为是确定司法管辖区为避税天堂的充分条件,尽管它仍然是与至少一个其他三个因素相结合的必要条件。8此外,在起草避税天堂清单时,经合组织同意不采用实质性活动标准,因为很难确定实质性的确切含义,这些调整突出了避税天堂定义的人为性。从经合组织的连续报告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找到一个可接受的定义是一个困难和有争议的过程。1987年,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关于国际避税和逃税的报告9强调了制定避税地客观定义的困难和不可避免的暂时失败。1998年的报告对避税问题采取了更激进的方法,要求对这个术语进行更狭义的定义,这必然会导致一些扭曲。首先,该定义仅适用于地理移动金融等服务活动的税收。第二,避税天堂提供的制度忽略了税率优惠的其他特征的重要性。此外,根据主要批评者的说法,由于税率标准的补充,其他标准的模糊性,特别是实质性活动的概念,阻碍了经济合作组织通过避税合作促进倡议。
合作避税地的承诺限制在透明度和有效的信息交流两个条件下,根据透明度要求,司法管辖区致力于消除任何偏离公认会计标准和其他既定法律和惯例的特征,如秘密税务裁决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适用税率谈判。根据法律机制,信息交流要求确保根据具体要求向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仅用于上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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