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因其自然灵活性优势、税收规划功能、高效的家庭继承安排和个人债务风险隔离,被国内外高净值家庭广泛应用,作为家庭继承和资产管理的核心工具之一,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香港公司离岸信托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随着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家考虑在上市结构中加入离岸信托,以实现股东家族继承、税收安排、债务风险隔离等目的。为此,本文分析了离岸信托在香港上市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离岸信托在香港上市结构中的现状
离岸信托广泛应用于香港上市结构。截至2018年底,约30%的香港上市家族公司以离岸信托的形式控制,包括李兆基家族的恒基地产、李嘉诚家族的长江和记、郭德胜家族的新鸿基地产等。
确定离岸信托控制权
控制权的连续性一直是联交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拟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应保持不变。
考虑到信息披露和税务风险,公司经常选择在上市前完成信托结构的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公司控制权的连续性可以通过信托角色和持股公司董事的安排来保证。
1. 信托角色安排
针对角色安排,除了在满足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控制权安排外,需要提请相关人士注意,过大的控制力会使得信托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资产授予人(一般即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信托实际控制力越大,信托天然的资产隔离性、税务筹划功能等则越弱。如果信托被刺穿,税收成本、婚姻财产和债务人追索的个人资产都将在未建立信托的前提下进行。
相关上市安排完成后,建议企业家对自己的信托进行全面检查,防止信托趋于虚假,尽管符合上市控制安排。
2. 董事安排持股公司
信托律师一般会安排信托公司和企业家的董事职位,同时满足联交所的上市要求,确保信托的有效性。
3. 架构搭建的目的
控股股东应当为合理目的建立信托结构。根据联交所指导信中包含的案例,控股股东可以以家庭继承安排为由建立信托结构。
披露离岸信托信息
联交所对上市公司结构中离岸信托的披露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信托信息披露的口径和表达方式相对灵活。在满足联交所通常披露的原则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赞助商和公司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信托信息披露的口径和方不同:
1. 上市前搭建信托架构
上市前建立信托结构的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信托的基本信息,并说明控股股东与信托的控制关系。
1) 信托基本信息
出于保密考虑,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托信息相对简单,通常应在股权结构附注部分披露信托设立人和受益人(通常是控股股东及其家庭成员),信托名称、设立、受托人、保护人未披露。
2) 控制权关系
出于确定公司控股股东的需要,公司应解释控股股东与离岸信托之间的控制关系。控制权的解释可以复杂或简单。控股股东在信托和持股公司的权力可以在公司重组字段中详细介绍,或者只能作出结论性的表达。
2. 上市后建立信托架构
上市后建立信托结构的公司,应当分别说明或者披露股东权益的变化和信托。
1) 股东权益的变化
由于信托建设需要将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信托项下的持股公司,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正式变更,相关股东应填写披露权益通知,并可能涉及豁免要约收购。
2) 信托情况
上市公司建立信托交易所沟通,并根据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信托信息。结构建成后,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向公众披露董事会报告的基本信托情况,通常包括信托设立人和受益人,但具体披露口径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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