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现行的英国公司法之间存在显着差异,但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旧的英国公司法。今天港通咨询和大家详细介绍有关开曼公司法的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1. 公司成立: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免税公司必须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公司必须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申报表,并需要支付公司法定股本的费用。
2. 股本 :
《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可赎回股份或上述任意组合。 如果以任何安排分配了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收购或注销任何其他公司的股票的对价,并且股票是以溢价发行的,则本公司可以选择不对此类股票溢价适用该规定。 在遵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详细规定的前提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股本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授权的情况下发行由公司选择的股份,或者股东,有可能被赎回。另外,如果得到公司章程的授权,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的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必须得到公司章程或公司普通决议的详细批准。公司章程或购买方式可能由公司董事决定。 除非股份已全数缴足,否则本公司不得赎回或购回其股份。因此,如果公司的董事真诚地履行职责并认为适当并符合公司的利益,则可以适当地提供财务资助。这种财政援助应以公平的方式提供。
3. 股利分配 :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34条规定,如果公司将股息和分红从股票溢价账户中支付 。
4. 股东诉讼:
预计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英国的判例,允许少数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提起集体诉讼或衍生诉讼, (a)超出法团授权或非法的行为。 (b)欺诈性的小股东行为以及疏忽方本身控制公司的情况。保护小股东 如果公司(非银行)将其股本分为股份,开曼群岛大法院可应持有公司不少于五分之一已发行股份的股东的申请,任命一名调查员调查公司事务并以大法院指定的方式报告其结果。 公司的任何股东可在法院信纳开办该公司的公正和公正性后,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命令,要求将公司清盘。 通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必须根据开曼群岛适用的一般合同法或侵权法,或者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股东的个人权利提出。 开曼群岛法院在禁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欺诈行为方面引用并遵循了英国普通法。
5. 资产出售:
《开曼群岛公司法》对董事出售公司资产的权力没有任何具体限制。一般而言,董事应为公司的利益而适当地行使其权力,并为适当的目的而行使这些权力。
6. 会计与审计 :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就以下方面保留适当的账目: (a)公司收受和支出的所有款项,以及收支发生的事项; (b)公司货物买卖的所有记录;和 (c)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如果没有保留真实,公正地了解公司事务状况并解释其交易所需的账簿,则不应视为保留了正确的账簿。
7. 股东名册 :
根据获豁免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获豁免公司可在董事认为适当的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的地方保存主要股东名册和任何股东分册。开曼群岛公司法不要求获豁免的公司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股东名单。因此,股东的姓名和地址不是公开数据,也不可供公众查阅。
8. 查阅账簿和记录: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股东无权检查或获取公司股东名册或公司记录的副本。但是,它们确实具有公司章程所载的权利。
9. 特别决议 :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决议案如经有权投票,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通过委托书,并在其股东大会上通知已正式发出将拟议的特别决议案的决议的通知,但公司可在其组织章程细则中指定,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已通过是必须的。前提是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至少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并且该多数票(不少于三分之二)应根据特别决议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必须获得批准。 如果得到公司章程的授权,由当时有权投票的公司所有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可能是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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