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起。积极吸引和利用外资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证。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为中国通过立法打开了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在过去的40年中,中国的外国投资规模和质量不断扩大,2018年中国的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349.7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今天港通咨询和大家一起来了解如下:
在2019年的前11个月,中国吸引了722个大型项目,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新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旧的《外商投资三部法》,对获取促进提供了系统,统一的规定,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成为外国投资领域的新基本法。 那么,外国投资法》的实施将给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外国企业将面临哪些挑战呢?
在企业类型中不再有“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自《外商投资三部法》(即《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以来的40年来,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已被市场广泛接受。
“企业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但在新法律实施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指南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并且企业类型只会区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并且不再存在“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 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钱袋”逐渐增多,中国自然人越来越热衷于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由于采用了《外商投资三部法》的枚举方式,中国自然人没有被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类别,这阻碍了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渠道。为此,新法律对市场需求作出了积极回应,并阐明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国投资者的资格地位,这为充分释放私人投资热情和增强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从逐案审批(申请)系统转变为信息报告系统,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逐案审批制度,到2016年国家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的推出,针对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的新变化,实行备案制。新法律进一步简化了基于备案系统的企业程序,并强调建立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变更,不再通过工商部门的备案审批,直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次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市场监管,业务,外汇年度报告,的多份报告,这进一步简化了流程并简化了工作。
董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构 长期以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三项外国投资法均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新法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限将与内资企业相同,改为“股东大会”。这样的变化更有利于突出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相统一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当然这样的变化也会为中外双方的合作带来新的挑战,存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早作准备。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与外商投资法有关的信息,请联系港通咨询,专业一对一商务经理会立即给你做详细解答。
价格透明
统一报价
无隐形消费
专业高效
资深团队
持证上岗
全程服务
提供一站式
1对1企业服务
安全保障
合规认证
资料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