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离岸地区的股权转让税,并揭示了税收筹划或跨境并购计划的神秘面纱,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注册香港公司转让股权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有关香港公司转让股权注意事项:
1、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国内公司股权,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根据《香港税收条例》,利得税的税收范围为,任何人,包括法团、合伙企业、受托人或集团,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从香港、专业或业务(资本资产销售利润除外),必须纳税。
香港公司转让其国内公司的股权收入实际上来自中国大陆,而不是来自香港或香港。因此,香港的利得税不适用。
2.那么,香港公司不需要纳税吗?
香港不征收所得税,并不意味着内地不征收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香港公司(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国内公司的股权需要纳税。(从这一段开始,讨论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公司。)
3.应该交多少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符合减税和免税条件。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10%。因此,经过一系列的解释,我们了解到香港公司按10%的税率转让其持有的国内公司权征收企业所得税。
4.计税基础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额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所谓财产净值,是指折旧、折旧、摊销、储备金按照规定扣除的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
5.应该如何纳税?
这绝对是个好问题。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从源头扣缴。非居民企业直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支付有关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业务合同或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登记。
也就是说,股权受让人,即付款人,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因此,股权受让人必须记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所得税的义务。
6.不纳税的后果是什么?
这是一个勇敢的问题!有扣缴义务人的股权受让人自然首当其冲,失职责不言而喻。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仍逾期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并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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