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所问的“是否满足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会被判定为内地(大陆)税收居民”,我想你真正想了解的是“满足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是否会被判定为居民个人,并依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只要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有在中国境内纳税的义务,自然地,“内地(大陆)税收居民”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难看出,个税法要求我们按照两个标准对纳税人进行身份判定,以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即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首先,住所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这一标准进行了诠释:“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港澳台同胞到大陆工作,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主要原因应当是经济利益关系,比如说主要财产在中国境内,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等,这些均可以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其次,居住时间标准。这是判断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非常直观一条标准。在中国境内即使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个人。
当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即不符合住所标准的认定),如来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同胞,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后,与常年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大陆人相比,还是会有一定的税收上的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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